职权名称目录

发布时间: 2014-10-14 13:59 字体:[]

职权名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执行内容: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审核县级宗教部门申请材料,并到宗教活动场所实地查看。对拟同意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驳回县级宗教部门。

行使主体:市民宗委(宗教科)

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职权名称:民族成份更改审批

执行内容:对县级民宗部门上报的民族成份更改(更正)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更改(正)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批上报;对不符合更改(正)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驳回县级民宗部门。

行使主体:市民宗委(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省民委、省公安厅黔族政发[2013]26号文件

职务名称:民族教育项目经费申报审批

执行内容:对县级民宗部门上报的项目经费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审批上报省民委,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驳回县民宗部门。

行使主体:市民宗委(文教宣传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职权名称: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审批

执行内容:对县级民宗部门上报的各类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签署审核意见予以上报省民委;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全的予以驳回县级民宗部门。

行驶主体:市民宗委(经济建设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省民委、省公安厅黔族政发(2013)26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民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相关文件规定。

职权名称:民族语言文字(古籍古物)工作

执行内容:一是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能职责是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管理使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民族古籍古物工作职能职责是管理全市民族古籍古物收集、整理、传承、保护

行驶主体:民族语言文字(古籍古物)办公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等。